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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项目程序性问题(二):关于发改委特许经营协议范本适用

2025-03-11

  我们专注于基础设施与建设工程★★◆■、环境能源与资源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,专业涵盖EPC项目全过程咨询、基建项目投融建营全周期服务、工程项目ESG合规与风险管理、PPP项目诉讼仲裁、工程合同争议解决、困境工程债权实现等★■◆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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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:2024年5月■◆■,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(编制)范本(2024年试行版)》的通知■★★■◆★,通知原文为◆◆★“请参照执行◆★”,因此该协议范本是可选择适用◆◆,还是必须适用?

  答: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(编制)范本》(2024年试行版)“二、 《范本》使用说明”部分明确★◆◆★■:1. 《范本》列示了国内BOT实施方式常见条款条件参考文本,组成相对完整的条款体系◆■■★■,努力体现特许经营理念方法和我国特许经营管理要求★★■◆★■,供相关项目参考使用■◆◆★,实践中需以《范本》为基础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和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,做必要调整修订后使用■■■◆◆★。

  周月萍、周兰萍律师联盟始终致力于分享工程和项目投融资、诉讼仲裁案例有关知识观点。

  对此★◆,我们理解■◆◆,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(编制)范本(2024年试行版)》的通知》并未明确附件协议为强制性使用文本,且附件协议使用说明部分明确为◆◆★■◆■“供相关项目参考使用◆◆★”■★,因此该协议范本为可选择适用,并非必须适用★■◆◆★。

  周月萍律师■■★◆,上海国际仲裁中心、北京仲裁委员会、上海仲裁委员会、杭州仲裁委员会、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◆★,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程法律评审专家,连续多年获评国际权威争议解决法律评级机构Benchmark Litigation建设工程领域★★◆◆“争议解决之星”★■★■◆◆。

  周兰萍律师★◆,上海国际仲裁中心■◆◆★■◆、北京仲裁委员会★◆◆★、上海仲裁委员会、杭州仲裁委员会■■、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,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◆★★,政协浦东新区六届、七届委员,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★■★◆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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